针对目前部分星级酒店无名无实扰乱市场等行为,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今日发布了今年第20号旅游质监警示公告,公告重申:星级酒店有严格评定标准,未经评定,不得擅自使用“星级”称谓! 近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对全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进行访查时发现,个别宾馆、饭店(在建饭店)和其他住宿经营单位,在广告宣传中有擅自使用“星级”或“**星级标准”等称谓的现象。这些所谓的星级饭店既无“星级”之名,又无“星级”之实,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饭店业经营秩序,影响了我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饭店星级称谓的使用行为,旅游质监部门重申: 1、饭店星级,必须由国家星级评定机构,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1997)的国家标准进行正式评定,获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住宿经营单位,未经星评机构评定,不得擅自使用“星级”称谓。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者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3、部分住宿经营单位使用“准星级”、“相当于**星级”、“**星级标准”或“按**星级建造(装修)”等表述,均为不规范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上述场所进行消费时,应对其“星级”的真实性保持警惕,也可咨询工商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免被误导消费。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团队、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使用的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准给予确认。对使用“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的饭店而造成服务达不到相应标准,引发游客投诉的,可认定为旅行社合同违约行为。 据了解,旅游涉外饭店,指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以及各种会议客人的饭店。饭店的星级划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饭店档次越高。 星级的划分以饭店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等软硬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星级饭店评委会颁布的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评定标准、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宾客意见评定标准等五项标准执行。 星级用五角星表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